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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发表于 2018-09-28 16:32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长春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到科学、规范、高效,保证贯彻执行《长春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为长春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依据。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在参加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投票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恪尽职守,认真履行《长春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3.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4.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者,应接受批评。情节严重者,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严肃处理;

5.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三种形式。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属学术委员会常设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各类会议的筹办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拟参会的委员。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委员投票的保密性。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研究重要事项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类会议上评定的结果、所审议和咨询的重要意见须形成书面材料,向校领导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校领导提出的调查报告或相关建议,报请校领导批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采取措施,与各位委员及有关部门及时交流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长春工程学院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