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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遴选管理办法发表于 2018-10-18 16:24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培育高水平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形成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以工为主,工、管、理、艺、文等相互交叉融合的应用型学科体系和应用型学科群,带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吉林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725号)及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校重点学科。学校重点学科分为校级A类学科(即省级优势学科A类或具有相当其水平的学科)、校级B类学科(即省级优势学科B类、省级新兴交叉学科或具有相当其水平的学科)、校级C类学科(即校级重点学科)、校级D类学科(即校级培育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需要,瞄准国家、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学校学术创新、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3年。根据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基础及学科特点,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型进行学科建设及管理。强化建设学校A类学科,重点建设学校B类学科,重点培育学校C类学科,重点扶持学校D类学科。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四)对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或者审定;

(五)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 (下称 “学科办”)承担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学校有关重点学科建设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协调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落实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五)审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八)处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学院设学科负责人,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制订发展规划;

(二)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审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重点学科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做好学科建设经费年度计划并落实;

(六)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制订并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重点学科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

(六)组织学科团队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

(七)组织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条  学校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目录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A类学科

(一)省级优势特色A类学科可直接申报学校A类学科。

(二)部分建设成效显著、发展势头良好的学校“十二五”重点一级学科(非“省级优势特色A类”学科),且按“《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遴选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量化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经学院推荐,学科材料审查通过也可申报。

第十二条 学校B类学科

(一)省级优势特色B类学科或省级新兴交叉学科可直接申报学校B类学科。

(二)部分建设成效显著、发展势头良好的学校“十二五”重点一级学科(非“省级优势特色B类”或省级新兴交叉学科),且按“《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遴选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量化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经学院推荐,学科材料审查通过也可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C类学科

(一)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可直接申报学校C类学科。

(二)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基本条件要求,且按“《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遴选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量化评分”达到70分以上的学科,可以申报学校C类学科。

第十四条 学校D类学科

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基本条件要求,且按“《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遴选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量化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学科,可以申报学校D类学科。

第十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遴选基本条件

1.学科建设规划

学科有科学、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包括在学科方向凝炼、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及具体措施。

2.学科方向

学科方向应对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及行业发展、人才培养有突出作用。学校A类学科不少于4个稳定研究方向,至少有2个研究方向在省内或行业具有显著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或处于学科发展前沿;学校B类学科不少于4个稳定研究方向,至少有1个研究方向在省内或行业具有显著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或处于学科发展前沿;学校C类学科不少于3个稳定研究方向,至少有1个研究方向在省内或行业知名并有明显特色;学校D类学科不少于3个稳定研究方向,至少有1个研究方向在省内或行业有明显特色。

3.学术队伍

学科拥有一支学历、学位、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学术队伍。学术队伍成员一般控制在15-30人,其中,拥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6名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30%。每个研究方向有学术方向带头人1名、学术骨干3名以上。

 

经学校批准柔性引进我校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或学术队伍成员,但只计入本人以我校名义取得的成果。

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依据《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遴选产生。

4.科学研究

学科具有承担较高层次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5项。

2)近3年科研经费总额要求理工科600万元、经管类、人文社科类30万元。

3)发表学术论文SCIEICSSCI检索论文30篇以上。

4)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5)科技成果转让学校获纯收益50万元。

6)申请授权发明专利2项。

5.人才培养

应符合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学科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领域的相关学科,或与外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学科,或相关学科教师兼职指导的研究生达到6人及以上。

2)有与本学科相关联的两个及以上本科专业,并已授予学士学位5届以上。

3)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改课题2项,或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改课题1项。

4)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1项,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2部。

5)建有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1个,或省级及以上精品课1门或省级在线课程1门。

6)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科研成果或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奖或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1篇。

6.工作条件

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2项:

1)学科已建成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2)该学科相关实验室已成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实验室面积1500-3000平米;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资料室面积100-200平米。

第十六条 遴选原则

1. 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学科遴选应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2. 重点学科的遴选既要突出我校学科特色,又要兼顾应用型大学的发展要求,特别要注意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3.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重点学科,凡根据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在省内以至国内有竞争力的,将予以重点扶持;

4. 学校重点学科的遴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遴选程序

1. 所在学院根据重点学科评选条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2. 学科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3. 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A类学科每年投入建设经费40万元;校级B类学科每年投入建设经费30万元;校级C类学科每

年投入建设经费20万元;校级D类学科每年投入建设经费5万元。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平台条件、科学研究、学术队伍、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各学院根据重点学科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制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须报学科办备案。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门账户,由学科带头人规划使用,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重点学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各学院应按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主动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实施细则》(长工院字〔201444号)同时废止。

 

 

 

长春工程学院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