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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发表于 2018-10-18 16:22 管理员

 

长春工程学院

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培育高水平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形成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以工为主,工、管、理、艺、文等相互交叉融合的应用型学科体系和应用型学科群,带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吉林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725号)及《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是指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分为校级A类学科带头人及A类学术带头人、校级B类学科带头人及B类学术带头人、校级C类学科带头人(即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C类学术带头人、校级D类学科带头人(即校级培育学科带头人)及D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条 

第三条 学校A类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

省级优势学科A类带头人可直接认定学校A类学科带头人。省级优势学科A类学术带头人符合第八条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可以直接认定学校A类学术方向带头人。

第四条 学校B类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方向带头人

省级优势学科B类带头人或省级新兴交叉学科带头人可直接认定学校B类学科带头人,其学术带头人符合第八条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可以直接认定学校B类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学校C类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

学校C类学科带头人需要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择优遴选。学校C类学术带头人符合第八条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择优遴选。

第六条 学校D类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方向带头人

学校D类学科带头人需要符合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择优遴选。学校D类学科学术带头人符合第八条学校重点学科学术方向带头人基本条件要求,择优遴选。

第七条 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要求

已授聘为吉林省高级专家、拔尖创新人才、省突贡、学科领军教授、事业单位二级或三级教授岗位的人员和学校工程硕士培养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优先考虑。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大局观念,办事公平公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术队伍协同攻关,创造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3)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

4)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且为本学科第一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国内或省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知名度(学术兼职)。

5)具有学科前瞻性,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未来建设工作有明确思路,提出的建设目标、内容及措施科学、可行。

2.科研条件

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突出。近三年内取得以下6项成果中的3项,或综合成果突出。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科研经费累计到款额达到理工科60万元、经管类、人文社科类各10万元。

2)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4篇,且SCI/EI/CSSCI检索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前2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4)科技成果转让学校获纯收益20万元以上;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3项(第1名)。

5)为省部级科研平台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3.教学条件

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本学科相关本科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以下6项成果中的2项: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前2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2)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3)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1项。

4)以主要责任人(第1名)的身份获得1项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品牌或特色专业、精品课、在线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示范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工程类专业认证等)立项建设。

5)为省级教学名师或省主讲教授或省中青年骨干教师。

6)主讲硕士研究生课程1门或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遴选基本条件要求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大局观念,办事公平公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术队伍协同攻关,创造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3)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方向负责人,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4)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且为本学科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国内或省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知名度(学术兼职)。

2.科研条件

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突出。近三年内取得以下6项成果中的2项,或综合成果突出。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科研经费累计到款额达到理工科30万元、经管类5万元、人文社科类5万元。

2)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4篇,且SCI/EI/CSSCI检索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前2名)。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前2名)。

4)科技成果转让学校获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2项(第1名)。

5)为省部级科研平台方向负责人。

6)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3.教学条件

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本学科相关本科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以下6项成果中的2项: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前2名)。

2)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前2名)。

3)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1项(前2名)。

4)以主要责任人(前3名)的身份获得1项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品牌或特色专业、精品课、在线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示范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工程类专业认证等)立项建设。

5)为省级教学名师或省主讲教授或省中青年骨干教师。

6)主讲硕士研究生课程1门或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职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所在学科的建设、检查、评估等工作。

2.把握并引领本学科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研究领域,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合理调整学科发展方向,使本学科各研究方向与学科内涵具有较高的相关度,并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使本学科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

3.负责所在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

4.任期内带领本学科努力在硕士学位点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及人才培养、科研及教学平台建设等方面有新的建树。

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1)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努力扩大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影响,本人或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人才称号1人次;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并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

2)学术队伍

围绕学科研究方向,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优化学术队伍结构,提升教师学术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数量适度、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学术队伍。建设期满,学术队伍具有博士学位人数应达到50%以上。

3)负责组织完成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领域的建设工作,或努力在本学科或相关工程领域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4)负责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工作。建设期满,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省级优秀教材奖1项,或建成省级在线课程1门。

5)负责组织本学科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策划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横向课题、重大项目的招标以及项目鉴定和报奖等工作,并在任期内完成科研业绩指标。

6)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本学科科研基地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将本学科的实验室建成省部级科研平台,将已有的省部级科研平台升级为国家级或中央部委挂牌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等)。

7)组织所在学科人员经常性开展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8)校级A类、B类学科建设省级优势特色A类、B类重点学科,C类学科建成省级优势特色B类重点学科,D类学科建成校级C类重点学科。

第四章 管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管理

1. 学科带头人应接受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定期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 年度考核由学科所在学院负责,考核方式、内容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3. 聘期考核由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聘期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与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科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学术队伍建设情况和科研业绩情况,以及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等。

4. 学科带头人认真总结聘期内的学科建设与管理情况,填写《长春工程学院学科带头人聘期考核表》;

5. 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会同研究生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在各学院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科带头人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学校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级。

6.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学科带头人聘期考核结果。 

7. 聘期暂定为三年,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轮学科带头人遴选。

8. 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校长审批,可终止聘任。

9. 聘期内,学科带头人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工作,学校取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保留资格一年。一年以上者,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10.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应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营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

5)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伪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腐败、学术道德问题;

6)弄虚作假,谎报工作成绩;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8)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遴 

第十一条 遴选原则

1. 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应依托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布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遴选程序

1. 所在学院根据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2. 学科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3. 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实施细则》(长工院字〔2014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工程学院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