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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工作规范(试行)发表于 2019-03-06 10:10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增强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以党支部为单位,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民主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察,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评价。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法。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和政治功能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打造坚强前哨和坚固堡垒,激发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学思践悟强党性,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
       (五)树立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提高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六)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针对不同领域党支部的实际,研究规范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措施办法,继承传统、改革创新,探索依托“新时代e支部”等载体,推动党支部组织生活“线上”“线下”相融合,激发内生动力、增强生机活力。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党支部(党小组)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是检查以下情况:
   (一)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党性修养情况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核心、拥护核心、捍卫核心、紧跟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履职尽责、担当奉献,在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等重大任务面前表现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坚决防止和克服“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情。
   基层党委应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明确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第八条 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都必须自觉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章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流程

第九条 根据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党支部可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是保证会议质量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紧扣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党支部实际和职能职责,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集中学习、相互交流,为开好组织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灵活方式及时向他们提供学习材料,传达党组织相关要求。
   (四)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诚恳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了解本支部(党小组)内每个党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前通知党员,让党员安排好工作和其他事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可先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党支部委员会对照检查情况,并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带头作对照检查发言,听取党员批评意见。党员人数较多的,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也可分党小组进行。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先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再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党员应根据大家的批评意见,在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整改承诺。
   第十二条 年度组织生活会上,党支部书记应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进行述职,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种情况,组织党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作风等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与年度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对支部党员进行投票测评,测评情况一般由组织掌握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应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并参考依托“新时代e支部”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流动党员一般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也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民主评议,由党支部结合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民主评议,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党员受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尚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开展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勇于揭短亮丑、刀刃向内,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相互批评应当出以公心、直奔主题,联系具体人和具体事直接点问题、摆表现,不说空话套话、不放礼炮哑炮。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不搞一团和气。

第十七条 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党支部委员会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对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落在具体实事上,实打实、可操作,定一条、做一条、兑现一条,不做虚功,不搞大而全。
   第十八条 整改措施应向党员群众公开,向上级党组织报备,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委员会整改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半年内要向党员群众通报班子整改情况,党员每年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上报告兑现承诺情况。对整改敷衍应付问题原地打转、党员群众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评纠正,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应及时了解掌握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支部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作为基层党委考核党支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表彰一般应从中遴选。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适当鼓励,提出新的希望和要求。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并把对党员的评定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后,对会上触动较大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对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找其谈话,表达组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针对思想实际给予帮助和引导。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和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上级党委成员列席指导下级组织生活会的制度。县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沉到一线督查指导,深入党员群众了解实际效果。基层党委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按时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派人列席所属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严肃指出、及时纠正,切实保证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直接联系若干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基层党支部,了解掌握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具体情况。注意加强对流动人才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支部的指导,帮助他们采取简便灵活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组织生活会通报制度,对开得好的组织生活会,进行表扬和总结。对不符合要求的组织生活会,责令重开、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召开组织生活会,不要求党支部搞工作方案、报表台账、总结报告等材料,不要求党员撰写个人发言材料,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不搞“痕迹管理”。对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敷衍应付,代笔、抄袭甚至从网上购买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置。